2024太极散打竞赛规则修订版发布日期:2024-07-28

太极散打竞赛规则
修订版20240715

第一章比赛服装及礼仪

第一条服装

(一)裁判员

裁判员穿着大会指定服装

(二)运动员

1、运动员必须穿着比赛专用服装

2、运动员需配备大会指定护具

第二条 礼仪

(一)礼仪通则

1、礼仪必须贯穿比赛始终。

2、行礼包括抱拳礼、进攻礼仪、防守礼仪。

3、抱拳礼:行礼礼仪:并步后跨步向前一步,两手臂由两侧抬平于肩部,小臂弯曲,全套拳面相对碰到后,并步;小臂同时向前伸出,坠肘摆出手挥琵琶状态,左拳在上与鼻尖同高,右手在下拳面贴于左手腕处,完成敬礼。礼仪收式:撤一步,两手臂平摆后收到间两侧,自然落手于髋两侧,并步。

4、进攻方礼:单鞭

5、防守方礼:手挥琵琶

(二)比赛开始前

1、裁判员入场后统一向主席台和观众行抱拳礼,再行指挥运动员上场手势。

2、运动员由两侧进人场地,裁判长介绍场上运动员,运动员向观众、裁判员和对手教练员依次行礼。

3、对阵双方开始进行个人太极散打规定技术动作展示,展示结束后由裁判长判定优秀表演者,优秀表演者获1分,并获得首局进攻权。

(三)比赛过程

1、第一局,开局,双方行礼,进攻方行单鞭礼;防守方行手挥琵琶礼。

2、第二局,交换进攻权,双方互换行礼。

(四)比赛结束

1、比赛结束后,双方运动员将头盔递交己方教练,然后回到起始区域,面向观众站立等待比赛结果

2、宣布比赛结果后,双方运动员依次向观众、裁判员、对方教练员及运动员行抱拳礼。

第二章 比赛场地

第三条比赛场地

(一)规格

1、擂台为太极散打(TJSD)专用擂台

2、太极散打擂台为3米宽,6米长,5厘米厚的椭圆形场地,蓝底,由宽10厘米黄线作为边界,中间有太极散打图标(暂用标识),外围有宽为1米的保护垫,场地材质为高密度泡沫垫。

(二)布局

如图所示:


第三章 竞赛办法、比赛时间及赛事组织

第四条竞赛性质与办法

(一)竞赛性质

个人比赛

(二)竞赛办法

1、单败淘汰赛

2、每场比赛分为二局,第一局甲方进攻,乙方防守;第二局乙方进攻,甲方防守。进攻方佩戴拳套,防守方不戴拳套。

3、进攻方可以主动实施拳腿击打和推摔等技法,但拳、腿都不能连击;防守方不能实施击打技法,但可主动实施推、摔等技法。

第五条 年龄分组与资格审查

(一)成年运动员的参赛年龄为 18-50 周岁;青年运动员的参赛年龄为15-17 周岁;少年运动员的参赛年龄为 12-14 周岁。

(二)协会注册人员持《会员证》和身份证方可报名参赛。

(三)运动员必须有参加该次比赛的人身保险证明。

(四)运动员必须出示报到之日前 15 天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包括脑电图、心电图、血压、脉搏等指标在内的体格检查证明。

第五条体重分级

(一)48 公斤级(≤48 公斤)

(二)52 公斤级(>48 公斤- ≤52 公斤)

(三)56 公斤级(>52 公斤- ≤56 公斤)

(四)60 公斤级(>56 公斤- ≤60 公斤)

(五)65 公斤级(>60 公斤- ≤65 公斤)

(六)70 公斤级(>65 公斤- ≤70 公斤)

(七)75 公斤级(>70 公斤- ≤75 公斤)

(八)80 公斤级(>75 公斤- ≤80 公斤)

(九)85 公斤级(>80 公斤- ≤85 公斤)

(十)85公斤级以上级(>85 公斤)

第六条 秤量体重

(一)运动员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称量体重,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二)必须在仲裁委员的监督下称量体重,由检录长负责,编排记录员配合完成。

(三)运动员必须按照大会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称量体重。称量体重时,运动员须裸体或只穿短裤(女运动员可穿紧身内衣)。

(四)称量体重先从比赛设定的最小级别开始,每个级别在 0.5小时内称完,在规定时间内体重超出者按照实际重量划分级别,比赛称重一次过关即可。

第七条 抽签

(一)由编排记录组负责抽签,仲裁委员会主任、总裁判长及参赛队的教练员或领队参加。

(二)在称量体重后进行抽签,由比赛设定的最小级别开始。如该级别只有 1 人, 则不能参加比赛,可升一级别比赛。

第八条竞赛时间

每局比赛毛打1分半和2分钟(年龄组别不同),局间休息1分钟。

第九条竞赛信号

(一)比赛前 10 秒钟,记时员鸣哨通告准备;每局比赛至 2 分钟,计时员鸣锣宣告该局比赛结束。

(三)场上裁判员用口令和手势裁定比赛。

第十条竞赛中的有关规定

(一)比赛期间,运动员因伤病(需有医务监督出具的诊断证明),作弃权论,不再参加后面场次的比赛,已取得的成绩有效。

(二)比赛时,运动员实力悬殊,为保护本方运动员的安全,教练员可举弃权牌表示弃权,运动员也可举手或主动下台弃权。

(三)不能按时参加称量体重、赛前 3 次检录未到或检录后擅自离开不能按时上场者,作无故弃权论。

(四)比赛期间,运动员无故弃权,取消本人全部成绩。

第四章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各 1 人。

(三)台上裁判员 2-3人,根据比赛需要,可轮流执裁。

(三)记录员、计时员各 1 人。

(四)检录员 2人。

(五)医务监督 1 人.

(六)仲裁委员会1人

(七)仲裁摄像人员 1人。

第十二条 裁判人员的职责

(一)总裁判长

1、负责组织裁判人员学习竞赛规程和规则,研究裁判方法。

2、检查落实场地、器材、比赛用具及称量体重、抽签、编排等有关竞赛的准备工作。

3、根据竞赛规程、规则的要求,解决竞赛中的有关问题,但不能修改竞赛规程和规则。

4、比赛中指导各裁判组的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调动裁判人员。

5、每场比赛,运动员因弃权变动秩序,应及时通知竞赛监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 裁判、编排记录长和宣告员。

6、裁判组出现有争议的问题,有权做出最后决定。

7、负责检查裁判人员执行规则的情况。

8、审核、签署和宣布比赛成绩。

9、向组委会递交书面总结。

10、负责本组裁判员的学习和工作安排。

11、比赛中监督、指导裁判员、计时员、记录员的工作。

12、台上裁判员有明显错判、漏判时,鸣哨提示改正。

13、根据场上运动员的情况和记录员的记录,处理优势胜利、下台、处罚、强制读秒等有关规定事宜。

14、当比赛结果出现反判时,在宣布结果前可以改判。

15、每局比赛结束后,宣告评判结果。

(二)副总裁判长

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工作,总裁判长缺席时,可代行总裁判长的职责。

(三)台上裁判员

1、检查场上运动员的护具,保证安全比赛。

2、用口令和手势指挥运动员进行比赛。

3、评判运动员倒地、下台、犯规、消极、 读秒、临场治疗等有关事宜。

4、宣布每场比赛结果。

(四)记录员

1、赛前认真填写每对运动员的记录表。

2、参加称量体重并将每名运动员的体重填入每场比赛的记录表。

3、根据台上裁判员的口令和手势,记录运动员警告、劝告、下台、消极搂抱、消极 5 秒、 强制读秒的次数。

4、记录边裁判员每局的评判结果,确定胜负后报告裁判长。

(五)计时员

1、赛前检查铜锣、计时钟,核准秒表。

2、负责比赛、暂停、 读秒、 局间休息的计时。

3、在无电子计分系统的情况下,每局赛前 10 秒钟鸣哨通告,并在每局比赛结束鸣锣通告。

(六)检录员

根据裁判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

(七)医务监督

1、审核运动员《体格检查证明》。

2、负责赛前对运动员进行体检抽查。

3、负责临场伤病的治疗与处理。

4、负责因犯规造成运动员受伤情况的鉴定。

5、发现运动员因伤病不宜参加比赛时,应及时向总裁判长提出停赛建议。

6、配合兴奋剂检测人员检查运动员是否使用违禁药物。

(八)仲裁摄像人员

按照竞赛规则要求,负责所有场次比赛的摄录工作。

第五章仲裁委员会及其职责与申诉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一)仲裁委员会在大会组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受理参赛队对裁判人员或裁判组执行竞赛规程、规则的判决结果有异议的申诉,但只限对本队评判的申诉。

(二)接到申诉后,应立即进行处理,不得耽误其他场次的比赛、名次的评定及颁奖。裁决结果出来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参赛队。

(三)根据申诉材料提出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复审录像,进行调查,召开仲裁委员会与总裁判长和副总裁判长讨论研究。开会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但列席人员无表决权。仲裁委员会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表决票数相同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有终裁权。

(四)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参加本人所在单位参赛队有牵连问题的讨论。

(五)对申诉提出的问题,经过严格认真复审,确认原判无误,则维持原判;如确认原判有明显错误,仲裁委员会提请竞赛监督委员会对错判的裁判员按有关规定处理,不改变评判结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四条 申诉程序及要求

(一)运动队如果对裁判组的评判结果有异议,必须在该运动员比赛结束后 15 分钟内, 由本队领队或教练员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同时交付 1000 元人民币的申诉费。如申诉正确,退回申诉费;申诉不正确的,则维持原判,申诉费不退。

(二)各队必须服从仲裁委员会的最终裁决。如果无理纠缠,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建议大会组委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技法要求、得分标准与判罚

第十五条 竞赛法则

(一)使用武术中拳法、腿法和摔法(主要采用太极推手中的方法元素为主)。

(二)贯彻“粘黏连随”、“刚柔相济”的原则。

(三)禁止主动下潜抱腿摔。

第十六条 竞赛方法

(一)太极散打技术展示——规定套路演练。

1、双方运动员上场后,首先进行太极散打技术展示。

2、双方运动员在场地两侧同时展示。

3、展示结束后,双方运动员站在场地两侧,等待裁判员宣布结果。

4、规定展示技术:1、起势、如封似闭、白鹤亮翅(偏法)、手挥琵琶、单鞭(掷法)、仆步下式、收式的组合。

5、如有不进行太极散打技术展示者,取消其比赛资格,判对方为本场次的获胜者。

(二)太极散打实战比赛

1、第一局、第二局比赛,当场上裁判员发出“预备”口令时,双方运动员同时行礼,进攻方行单鞭礼,防守方行手归琵琶礼。

2、每局比赛,当场上裁判员发出“开始”口令时,双方运动员开始进行攻防比赛。

3、比赛结束后,在场上裁判的指示下,运动员站在裁判员两侧等待宣布比赛结果。

第十七条 禁用方法

(一)用头、肘、膝攻击对方或迫使对方反关节的技法。

(二)用迫使对方头部先着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压对方。

(三)用任何方法攻击倒地一方。

(四)禁止使用主动下潜抱腿摔法。

第十八条 得分部位

头部、躯干(髋关节及以上)。

第十九条 禁击部位

后脑、颈部、裆部。

第二十条 得分标准

(一)得3分

1、一方倒地,另一方在圈内站立者,得3分。

2、圈内使用四大技法掷法、挂法、偏法、拧法等发放方法,一方倒地,另一方站立者,得3分。

(二)得2分

1、受警告一次,对方得2分

2、拳腿击倒对方,得2分。

(三)得1分

1、用拳法击中对方头部得 1 分。

2、用腿法击中对方躯干和头部得 1 分。

3、被指定进攻后 5 秒钟内仍不进攻时,对方得 1 分。

4、受劝告一次,对方得 1 分。

5、被强制读秒一次,对方得1分。

(四)不得分

1、拳、腿、摔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显,不得分。

2、双方同时下台或先后下台,不得分。

3、双方同时倒地或先后倒地,不得分

4、抱缠时击中对方,不得分。

5、主动下潜抱腿摔倒,不得分。

6、接腿摔不得分。

第二十一条 犯规与罚则

(一)技术犯规

1、进攻方消极搂抱对方。

2、消极逃跑。

3、处于不利状况时举手要求暂停。

4、有意拖延比赛时间。

5、比赛中对裁判员有不礼貌的行为或不服从裁判。

6、上场不戴或吐落护齿,有意松脱护具。

7、不遵守规定的比赛礼节。

(二)侵人犯规

1、在口令“开始”前或喊“停”后进攻对方。

2、击中对方禁击部位。

3、以禁用方法击中对方。

4、故意致使对方的伤情加重。

(三)罚则

1、每出现一次技术犯规,劝告一次。

2、每出现一次侵人犯规,警告一次。

3、侵人犯规达 3 次,取消该场比赛资格。

4、故意伤人,取消其比赛资格,所有成绩无效。

5、使用违禁药物或局间休息时吸氧,取消比赛资格, 所有成绩无效。

第二十二条 暂停比赛

(一)运动员倒地或下台时。

(二)运动员犯规受罚时。

(三)运动员受伤时。

(四)运动员相互抱缠超过 5 秒而不能产生攻防效果时。

(五)运动员被指定进攻后达 5 秒钟仍不进攻时。

(六)运动员举手要求暂停时。

(七)裁判长纠正错判、漏判时。

(八)场上出现问题或险情时。

(九)因灯光、场地、电子计分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影响比赛时。

第二十三条 评定名次

(一)优势胜利评定

1、比赛中,双方实力悬殊,台上裁判员征得裁判长同意,判技术强者为该场胜方。

2、比赛中,被重击倒地不起达 10 秒(侵人犯规除外),或虽能站立但知觉失常,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3、一场比赛中, 被重击强制读秒达 3 次(侵人犯规除外),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4.、一局比赛中,双方运动员得分相差达 12 分时,判得分多者为该场胜方。

(二)每场胜负评定

1、一场比赛中,二局合计总分多者为胜方。

2、一场比赛中,双方出现平局时, 按下列顺序判定胜负:

(1) 当天体重轻者为胜方。

(2) 受警告少者为胜方。

(3) 受劝告少者为胜方。

(4)如上述三种情况仍相同,加赛一局推手比赛,先得分者为胜方。

3、比赛中,运动员出现伤病,经医务监督诊断不能继续比赛者,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4、比赛中,经医务监督确诊为诈伤者,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5、因对方犯规而受伤,经医务监督检查确认不能继续比赛者,为该场胜方,但不得参加后面所有场次的比赛。

第七章 裁判员的口令和手势图解

按照武术散打和太极推手的裁判法则执行。

(比赛规则最终解释权以裁判组执行为准)